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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尚青公司經銷代理電子產品賣給客戶,現在與上游的公司(產品製造商)簽定經銷代理合約時,合約中有一條是:若尚青把對客戶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時,必須要取得上游公司的事前同意才可轉讓,則
一、該規定是否有效?
二、合約中這樣寫是否會造成上游廠商對尚青的應收帳款轉讓變成有利害關係?
三、若尚青沒有取得同意轉讓債權,是否該轉讓對於上游廠商不生效力還是會有違約責任?
四、若有違約責任,而合約中僅提到要尚青負擔損害賠償,這樣的轉讓對上游廠商是否真的會造成損害?
A:
一、依民法第294條之規定,債權是可以讓與他人的,除非是依債權之性質、訂有不得讓與之特約或是禁止扣押者,方不得轉讓。
二、一般而言債權之讓與,必須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已轉讓之事,否則並不生移轉之效力。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縱僅將讓與契約提示給債務人,亦可認為已為通知。
三、因此,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應僅存在於讓與人、受讓人及債務人,是以,尚青對客戶之應收帳款與尚青公司之上游廠商並無關係,上游廠商並無同意權,其在合約有此要求或許目的在於可藉此瞭解 尚青公司之財務狀況以便保障自身公司之利益。
四、所以要否同意上游廠商此一要求,悉由 尚青公司決定,但若已明定於雙方的合約之中,則此約定應具效力,尚青仍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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