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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JJ在民國82年因前男友關係背書導致欠債,剛開始前面3年有歸還,之後便無力歸還此筆債務,算至104年也有18年未歸還過一筆金額,請問:

一、前面3年左右有還過,但之後18年期間未歸還過,是否仍有時效消滅請求存在 ?

二、時效消滅有一條"承認"的問題,JJ想能否協商,有去最大銀行打電話給債務部並告知有意願想歸還(僅有電話討論),不論對方是否錄音與否,當下在不知道有時效消滅請求權情況下"默示"有承認此筆債務,是否就失去抗辯的理由?

三、因近20年未歸還債務,長期無法找有勞健保工作,已影響多年的保障,連同保險的部分聽說好像無法領取,影響甚鉅,女友卻因前男友欠債累計至今約150萬左右實在是無力償還,應如何處理?

A:

一、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JJ因替前男友背書導致欠銀行債務,此債權請求權應為15年無誤。

二、所謂請求權時效是指有請求權人如果在這段時間之內不曾主張其自身之權利,待這段時間經過後,權利即消滅而不得再主張。故JJ不再清償債務之後之18、19年間銀行是否均未曾向JJ催討過債務,如果是,則請求權時效應已完成,除非另有法定中斷時效之事由方可認有重行起算時效。同理,如JJ曾和銀行聯繫還款之事,時效亦會因「承認」而中斷,要再重新起算。不過銀行得舉證證明JJ有承認債務才行。

三、如真有心處理債務但能力不及,建議JJ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以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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