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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大同的車被機車撞,雙方都沒受傷,當場有請警察來測量處理,因為從外觀看車可能只需要鈑烤一下,所以大同就跟對方和解,並簽下和解書,雙方自付修理費用,卻沒想到車廠估價差很多,而且大同檢查出有內傷,所以想要跟對方求償。請問這種狀況下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可以提民事訴訟嗎?
A:
所謂和解,依照民法第736條之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同法第737條另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為大同已經和對方簽署自付修車費之和解書,即表示雙方同意不再就此事故向對方索賠或追究其法律上之責任。因此,雖然修車費用和大同所預期之金額相差甚多,但如果對方不願給付,也無法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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