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JJ在民國82年因前男友關係背書導致欠債,剛開始前面3年有歸還,之後便無力歸還此筆債務,算至104年也有18年未歸還過一筆金額,請問:
一、前面3年左右有還過,但之後18年期間未歸還過,是否仍有時效消滅請求存在 ?
二、時效消滅有一條"承認"的問題,JJ想能否協商,有去最大銀行打電話給債務部並告知有意願想歸還(僅有電話討論),不論對方是否錄音與否,當下在不知道有時效消滅請求權情況下"默示"有承認此筆債務,是否就失去抗辯的理由?
三、因近20年未歸還債務,長期無法找有勞健保工作,已影響多年的保障,連同保險的部分聽說好像無法領取,影響甚鉅,女友卻因前男友欠債累計至今約150萬左右實在是無力償還,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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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尚青公司經銷代理電子產品賣給客戶,現在與上游的公司(產品製造商)簽定經銷代理合約時,合約中有一條是:若尚青把對客戶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時,必須要取得上游公司的事前同意才可轉讓,則
一、該規定是否有效?
二、合約中這樣寫是否會造成上游廠商對尚青的應收帳款轉讓變成有利害關係?
三、若尚青沒有取得同意轉讓債權,是否該轉讓對於上游廠商不生效力還是會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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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先生過世由妻子取得小孩監護權,妻子擔心未來自己若有不幸,小孩的監護權將變成公公的,但公公品行不良,所以想指定小孩的叔叔為監護人,不知應該如何處理?
A:
一、依法律規定小孩的權利行使或義務負擔必須由父親、母親來擔任,除非父或母均無法行使親權時,便須設置監護人。如妻子擔心自己如有不測,會由公公擔任監護人,則可預先以遺囑指定由叔叔來擔任監護人。
二、如未預先立遺囑指定,方由法院選定監護人,公公並非唯一具有監護人資格之人,小孩之外公、外婆,亦可為監護人,法院會依照經濟能力、照護環境、與小孩之親近程度來做妥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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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大同的車被機車撞,雙方都沒受傷,當場有請警察來測量處理,因為從外觀看車可能只需要鈑烤一下,所以大同就跟對方和解,並簽下和解書,雙方自付修理費用,卻沒想到車廠估價差很多,而且大同檢查出有內傷,所以想要跟對方求償。請問這種狀況下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可以提民事訴訟嗎?
A:
所謂和解,依照民法第736條之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同法第737條另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為大同已經和對方簽署自付修車費之和解書,即表示雙方同意不再就此事故向對方索賠或追究其法律上之責任。因此,雖然修車費用和大同所預期之金額相差甚多,但如果對方不願給付,也無法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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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小新任職之公司每月固定五日發薪,但老闆總是延發。7月薪資已到月底還未發放,老闆也不說任何理由,可以向何單位舉發?可以匿名舉發嗎?
A: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7條之規定,雇主如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且依同法第74條之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因此小新可以向公司所在之主管機關申訴,請其命公司按期給付薪資。如公司仍未在限期內給付薪資,主管機關可處以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可公布公司之名稱、負責人之姓名。如再不按時給付薪資,可再按次處罰。公司亦不得對申訴人有不利之處分。如果小新有顧慮而要以匿名方式「舉發」,應無不可,只是,如果以匿名方式舉發而無確切之證明或申訴之人,主管機關恐較難具體要求公司改善或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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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史塔克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以清償黑寡婦之欠款,執行金額約18萬,但是因為之前有購買鋼鐵類產品並向融資公司申請貸款,現今無法每月繳款,融資公司即將向法院申請要他支付全部剩餘金額與利息,請問融資公司之債務能從這三分之一支付嗎?
A:
一、黑寡婦既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融資公司日後亦同樣聲請強制扣薪,依法是同樣併入所扣三分之一薪資中去分配。
二、但必須注意欠款總額、利率多少等問題,利息一般是算至清償日止,依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例如強制執行費用、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即本金。因此可能史塔克目前強制扣薪還給黑寡婦的僅是利息部分而已,尚未還到本金,隨著分配的債權人增加,每人可分配的金額減少,清償欠款的時間延長,利息亦會不斷累計,對史塔克而言,未必一定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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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3號消費者債務清理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損害賠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13號給付退休金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24號清償借款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57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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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請求回復原狀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44號請求離婚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9號請求離婚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貪汙等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5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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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7號請求履行契約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給付資遣費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14號損害賠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3號損害賠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7號給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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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組畢業
專業技師資格:
◎民國83年律師高考及格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代理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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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浩子借錢給阿翔,約定20萬分期攤還,阿翔並簽下一紙本票作為履約保證,2年後阿翔尚欠5萬元未還清,浩子想起阿翔有簽本票,試問浩子如何取回欠款?如果阿翔均已清償,則對浩子之行為得如何回應?
A:
本票之請求權時效期限為3年,故2年後阿翔未全數清償,得先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浩子對阿翔僅餘5萬元債權,故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亦僅能就本票中之5萬元為主張,若仍請求20萬元為本票裁定,對方可提出抗告。
又阿翔均已清償借款,而浩子仍提起本票裁定,阿翔得在收到裁定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對方已聲請強制執行,可向執行法院證明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請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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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44號損害賠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2號損害賠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28號損害賠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5號履行契約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年度簡上字第450號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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