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浩子借錢給阿翔,約定20萬分期攤還,阿翔並簽下一紙本票作為履約保證,2年後阿翔尚欠5萬元未還清,浩子想起阿翔有簽本票,試問浩子如何取回欠款?如果阿翔均已清償,則對浩子之行為得如何回應?
A:
本票之請求權時效期限為3年,故2年後阿翔未全數清償,得先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浩子對阿翔僅餘5萬元債權,故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亦僅能就本票中之5萬元為主張,若仍請求20萬元為本票裁定,對方可提出抗告。
又阿翔均已清償借款,而浩子仍提起本票裁定,阿翔得在收到裁定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對方已聲請強制執行,可向執行法院證明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請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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